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2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02-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政办〔2023〕5号 | 所属主题: | 商政办 |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河南省电信条例》《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16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经规划许可或无需规划许可但符合规划要求和规范要求的,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和广播电视服务的基站、微波站、交换机、通信光(电)缆、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和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发电油机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公安部门应加大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调查处理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城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已建设的通信设施,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五条 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通过招投标流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建设确需迁改现有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并与产权单位共同商定迁改的范围和时间。建设单位如未事先征得产权单位同意,造成产权单位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并配合产权单位对线路信号进行“先抢通、后修复”。
产权单位依据双方认定的相关规定编制迁改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与产权单位商定最终预算价格。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迁改工程,原则上应按成本价拆一补一的方式进行补偿,其迁改工程预算价应经市财政评审或市财政同意后由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根据评估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迁改项目经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组成的验收组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款。迁改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支付最终工程款后,移交产权单位负责。
第八条 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与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九条 在实施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十条 由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协调推进迁改有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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