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1-00000268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0-10-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0〕023号 | 所属主题: | 商政复决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0〕023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梁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0年9月1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梁园区居民,在梁园区新建路277号福源集团8号楼4单元合法拥有房屋一套,于2000年参加单位房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53.56平方米,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人涉案房屋因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征收。2020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0〕×号)张贴于申请人房屋外墙上,后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7月8日,市政府受理了该申请。2020年7月13日,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被申请人不具有强拆申请人房屋的主体资格,且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为落实相关房屋、土地的征收拆迁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之内。被申请人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已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0〕×号),鉴于房屋的价值已经确定,对已依法征收的房屋,被申请人有权进行拆除。如认定被申请人在拆除房屋过程中确有违法之处,可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0〕×号)对申请人进行合理的征收补偿。
经查:申请人系梁园区居民,在梁园区新建路277号福源集团8号楼4单元拥有房屋一套。2018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侯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18〕5号),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于作出《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0〕×号),申请人不服该《补偿决定书》,于2020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0年7月13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人员将申请人房屋予以拆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已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且该拆除并非系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涉案房屋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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