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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32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05-27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复决〔2021〕34号 所属主题: 商政复决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3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郜**,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虞城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虞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虞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虞淮征补字〔2021〕第**号),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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