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32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1-05-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1〕34号 | 所属主题: | 商政复决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34号
申请人:郜**,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虞城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虞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虞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虞淮征补字〔2021〕第**号),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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