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34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1-07-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1〕47号 | 所属主题: | 商政复决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47号
申请人: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柘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柘城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柘政征补〔2021〕**号),于2021年4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柘政征补〔2021〕**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程序违法。补偿决定公告以及给申请人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时间都是2021年2月20日,公告时间少于30日,也没有征求被征收户的意见,更没有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据不足、程序违法,《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柘政征补〔2021〕**号)中引用的评估报告是2021年1月21日实地查勘,估价作业的时间是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2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估价时间应当晚于公告时间,被申请人先评估后公告,同日下达房屋补偿决定书,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辩权,房屋评估价值也远低于房地产实际价值。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柘城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柘政征补〔2021〕**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柘城县完中南街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该征收项目依法履行了房屋征收程序。鉴于与申请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了《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柘政征补〔2021〕**号),行政程序合法。《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柘政征补〔2021〕**号)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即可,不需要公告30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用依据充分,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才能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提供依据。
经查:2013年3月1日,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关于完中南街片区改造项目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2013年3月7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为商丘市华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柘城县人民关于完中南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完中南街以东、向阳路以北、余河坡以西、民主西路(惠阳路)以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并于同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2021年2月2日,商丘市华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商华瑞房评字**号),价值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价值**元。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将该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签。因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遂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柘政征补〔2021〕**号)。申请人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被复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柘政征补〔2021〕**号)作出于2021年2月20日,补偿决定书依据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作出于2021年2月2日,评估价值时点为2013年4月10日,评估价值时点距征收决定时点相差近八年。被申请人以房屋被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将导致被征收人实际获得的补偿不足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被申请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征收决定作出多年后才作出补偿决定,且未综合考量房屋价格变化问题,也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征收人存在过错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延迟作出,故从公平补偿的角度出发,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柘政征补〔2021〕**号)以2013年4月10日为评估价值时点确定补偿金额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柘政征补〔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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