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11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1-12-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1〕76号 | 所属主题: | 商政复决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76号
申请人: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虞城县城郊乡。
申请人: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虞城县城郊乡。
申请人:冯**,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虞城县城郊乡。
申请人:侯**,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虞城县城郊乡。
申请人:常**,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虞城县城郊乡。
申请人:侯**,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虞城县城郊乡。
被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刁**等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查处虞城县建业嵩山府建设用地的行为并依法制止,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刁**等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查处虞城县建业嵩山府建设用地的行为并依法制止。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虞城县城郊乡**村有合法宅基地。被申请人将嵩山路与科迪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出让给了商丘**置业有限公司。涉案地块有争议,建业嵩山府项目涉嫌违法用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刁**等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意见》,申请人不服上述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后,安排相关科室人员实地调查。经调查,申请人反映共涉及2020-69号、2020-70号两宗国有建设用地,其中2020-69号宗地位于嵩山路北侧,出让面积为69990平方米(折合104.985亩)。该宗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0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3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2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7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61号)文件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各项补偿已经兑付。2020-70号宗地位于嵩山路北侧,出让面积为69990平方米(折合104.985亩)。该宗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3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2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4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3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7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1161号)文件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各项补偿已经兑付。
综上,2021年3月11日,虞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商丘**置业有限公司就以上两宗地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案土地不存在违法用地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刁**等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意见》程序合法,依据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认为建业嵩山府项目存在违法占地情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建业嵩山府建设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经调查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刁**等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意见》,告知申请人:“经现场调查,建业嵩山府项目用地已经合法招拍挂程序,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不存在违法用地的行为”。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刁**等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意见》,并指令被申请人查处“虞城县建业嵩山府违法用地的行为并依法制止”。
另查明:2021年1月22日,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69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虞政土〔2021〕6号),原则同意2020-69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将位于嵩山路北侧,北至泰山路、东至已报批土地、南至嵩山路、西至规划镇江路,面积为6999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该地块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0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3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2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7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61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1年1月22日,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70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虞政土〔2021〕7号),原则同意2020-70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将位于嵩山路北侧,北至泰山路、东至科迪大道、南至嵩山路、西至已报批土地,面积为6999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面积为6999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该地块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3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2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3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7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61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1年3月6日,商丘**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拍的上述两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1年3月11日,虞城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商丘**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涉案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被申请人提供的《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69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虞政土〔2021〕6号)、《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70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虞政土〔202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建业嵩山府项目用地具有相关批准文件,商丘**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竞得涉案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项目用地不存在违法占地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已依法调查,并作出书面回复,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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