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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11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12-22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复决〔2021〕79号 所属主题: 商政复决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7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罗**,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陵县城关回族镇。

  被申请人:宁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之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定职责,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之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宁陵县城关镇居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21年7月1日,申请人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拟征地公告;2.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3.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4.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罗**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所形成的机关是宁陵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请依法向宁陵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认为依据上述答复,被申请人实施土地征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反映的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各项征收材料正在按程序向上级申请批准,目前该项目还没有建设。申请人的土地不在这次项目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不是所申请复议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所申请复议事项案法定程序尚未形成,加之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房屋坐落于宁陵县**路与**路交叉口。2021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宁政征〔2021〕第2号),决定对金山路、闽江路、滨河路两侧,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2021年7月1日,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因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拟征地公告;2.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3.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4.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宁陵县金山路房屋征收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宁陵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认为依据上述答复,被申请人对其实施土地征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宁政征〔2021〕第2号文件的决定》,撤销了《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宁政征〔2021〕第2号)。

  宁陵县金山路拓宽、人民路西延、滨河路建设项目被列为宁陵县2021年重点项目,宁陵县拟报批宁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用来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目前已依法依规完成报批前程序,正在组卷上报。本次上报以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査地类为依据,以2019年现状为参照统计地类上报。为了方便项目尽快实施,考虑到涉及建筑物测量、补偿、拆迁等工作周期较长,被申请人决定对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耕地的实际现状为违法用地的进行拆除并上报,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为建设用地的扣除,分段式报批。申请人房屋,经现场勘测对比报批范围线和影像图,不在此次报批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宁政征〔2021〕第2号),申请人房屋并未实际被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虽为集体土地性质,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金山路拓宽报批勘测定界局部影像图》和《金山路拓宽报批勘测定界局部图》可知,申请人房屋不在宁陵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报批范围内,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进行征收,申请人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其房屋所在土地实施了征收,故申请人与金山路拓宽项目土地征收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法定职责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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