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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31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50号 所属主题: 商政复决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5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邓*义,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梁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信息,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改造项目的征收机关,梁园区市政建设局是被申请人的下属部门,入户调查及勘测资料理应由被申请人进行审核,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以情况复杂为由延长了回复时间,说明其对情况已经掌握。申请人同时也向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样未收到回复。根据梁园区政府的机构设置,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属于其下属部门,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应当负有公开相关信息的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即使被申请人未掌握相关材料,也应当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仅告知行政机关名称,未告知联系方式,违背该条例规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因申请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银河棉业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南侧254号归德路东侧3号办公楼和4号宿舍的不动产权,特申请公开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址周边生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该房屋的入户调查、勘测资料”信息。经审查,2014年3月10日启动房屋征收程序,2017年9月1日梁园区政府下发征收决定,在此期间梁园区征收部门(原梁园区房管局)与白云街道办事处共同对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址周边生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信息采集汇总。2014年3月24日,梁园区征收部门(原梁园区房管局)制发了《关于公布“商丘市梁园区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址周边生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的通知》,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公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行政机关制作、保存,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在答复书中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机关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电话与申请人通话,告知其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办公室电话:0370-27****68,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征收科电话:0370-27****33。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程序合法。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因申请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银河棉业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南侧254号归德路东侧3号办公楼和4号宿舍的不动产权,特申请公开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址周边生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该房屋的入户调查、勘测资料。202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年第2号)并向申请人邮寄。2022年2月2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信息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征收过程中对申请人涉案房屋的入户调查、勘测资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征收补偿相关信息的公开主体。且被申请人经核实,房屋征收过程中梁园区房屋征收部门(原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与白云办事处共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信息采集汇总,并由梁园区房屋征收部门(原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并建议申请人依法向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原梁园区房管局职能划入该局)了解获取并无不当,虽存在未告知具体联系方式之瑕疵,但属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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