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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0-026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9-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复决〔2019〕2001号 所属主题: 商政复决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19〕2001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2-0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张英。

被申请人:虞城县人民政府。

住      所:虞城县滨河路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白超,县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回复并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回复并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书面回复和公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虞城县城关镇反帝路(新建路北段路西)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拆迁补偿方案。2018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并由申请人亲自签收,不存在没有书面答复的行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4 行赔初97号《行政裁定书》、(2018)豫14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可知,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申请人。

经查:2018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公开虞城县城关镇反帝路(新建路北段路西)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拆迁补偿方案。2018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的《说明》。2018年12月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回复并公开其申请公开的虞城县城关镇新建路4号处(拆迁前街道名与门牌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拆迁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是否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等进行审查认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以自己的名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将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的《说明》作为信息公开答复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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