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009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6-04-2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征公告字〔2026〕1号 | 所属主题: | 商征公告字 |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商征公告字〔2026〕1号
2026年3月24日,河南省商丘市机场专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160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1.862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观堂镇张小集村、王启山庄村、南庄村;水池铺镇吴楼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水池铺镇吴楼村、西至观堂镇王启山庄村、南至G343、北至观堂镇张小集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5.19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用工安置、拆迁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0-3125165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