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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369 发布机构: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2-08-18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征通告字〔2022〕23号 所属主题: 商征通告字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2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9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9日以豫政土〔2022〕989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陆港三路东侧,陆港四路西侧,汇聚九路北侧,汇聚十路南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农业人口  (人)

安置

途径

拟开发

用途

总面积

农用地

征地补偿

安置

社会保障

费用标准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

耕地

其他农用地

民安街道

大李楼村委会李新庄西村民组

1.6945

1.5144

0.1801

60

64.8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51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苗庄村委会小李楼村民组

2.5869

2.5255

0.0614

66

翁庄村委会翁庄村民组

1.7186

1.6232

0.0954

60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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