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4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04-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征通告字〔2023〕11号 | 所属主题: | 商征通告字 |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11号
商丘市2022年度第十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7日以豫政土〔2023〕311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2年度第十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2年度第十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京九西路西,富商大道东,迎宾路南,青海湖路北(宋梨园村、师庄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方式 | 拟开发用途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征地补偿 安置 | 社会保障 费用标准 | 青苗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 | 农业 人口 (人) | 安置途径 |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
平台街道 | 宋梨园村李庄组 | 0.6955 | 0.6955 | 108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64.8 |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2.25
|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 98 |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招工安置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宋梨园村乔楼组 | 2.6817 | 1.8780 | 0.1749 | 0.1403 | 0.4885 | ||||||||
宋梨园村石庄组 | 0.6244 | 0.5974 | 0.0053 | 0.0217 | |||||||||
高铁东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 师庄村霍老家组 | 1.1651 | 0.8348 | 0.2997 | 0.0012 | 0.0294 | 90 |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街道(管理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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